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省部级重大项目管理办法
(华师社〔2007〕9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省部级重大项目(以下简称“省部级社科重大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立项率,提升项目的研究质量,推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根据各类省部级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部级社科重大项目,是指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根据《华东师范大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管理办法》另文执行相应的管理)、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课题项目首席、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
第三条 对于省部级社科重大项目获准立项者和按时通过结项者,学校给予科研实绩奖励。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的奖励金额为8万元,其他省部级社科重大项目的奖励金额为3万元。对于结项成果鉴定获“优秀”的项目,追加2万元奖励。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省部级社科重大项目的申报必须具备充分的前期研究基础,必须采取团队攻关方式,项目申请书须经课题组集体设计和系统论证。
第五条 为提高项目的申报质量,课题申请者须如实认真填写申请书;在项目申请书递交之前,须在学校内经过预答辩,通过后方可申报。
第三章 经 费
第六条 省部级社科重大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
第四章 开 题
第八条 省部级社科重大项目获准立项后,课题组须在一个月内以“二次论证”方式完成课题的开题论证。项目开题后,项目负责人须撰写开题纪要,并在开题后一周内报送社科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举行的开题报告会,须由社科处主持、教育部社科司领导出席。
第九条 对于按时保质开题者,学校下拨20%的科研实绩奖励。对于无故推迟开题或不按要求开题者,扣除20%的科研实绩奖励,推迟开题不再补发该部分奖励。
第五章 中 期
第十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的质量,课题组每个学期至少须举办一次课题研究学术沙龙,集体研讨项目进展情况。课题组须在学术沙龙结束后一周内,向社科处递交书面的学术沙龙纪要和出席学术沙龙的专家学者名单。
第十一条 课题组按要求举办课题研究学术沙龙后,学校分期下拨40%的科研实绩奖励,对于不能按时保质举办课题研究学术沙龙者(以2年为例,共举办4次),每缺少一次,扣除10%的科研实绩奖励。
该部分奖励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出席学术沙龙的人员情况提出具体分配金额。
第六章 结 项
第十二条 省部级社科重大项目的结项必须经过预评审。预评审在预定结项日期前1个月内完成。项目负责人在预评审时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交完整的结项材料。参加预评审的专家不得少于3名,其中必须包括校外专家2名。项目实绩奖励的10%由社科处统一用于专家评审等支出。课题通过预评审并根据专家的建议做出修改完善后,才能进入正式结项程序。
第十三条 课题通过预评审并按时进入正式结项程序后,学校下拨10%的科研实绩奖励。对于不能按时进入结项程序者,扣除该部分奖励。
第十四条 课题通过结项鉴定后,学校下拨20%的科研实绩奖励,对于未能通过结项鉴定者,扣除该部分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社科处。
华东师范大学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