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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省部级一般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作者:  信息来源: 社科处  发布日期:2015-10-12   浏览次数

 

华东师范大学

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省部级一般项目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各类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省部级一般项目(以下简称“省部级社科一般项目”)的管理工作,提高项目的立项率,提升项目的研究质量,推进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根据各级各类一般课题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部级社科一般项目,是指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全国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设立的教育部重点课题和教育部青年专项课题、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上海市政府政策咨询研究课题、国家级和省部级社科重大项目的子课题等。

    学校认定本校教师主持的国家级和省部级社科重大项目的子课题,为省部级社科一般项目,其项目管理仍按照国家级和省部级社科重大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于获得省部级社科一般项目者(除国家级和省部级社科重大项目子课题外),学校给予每个项目配套经费8000元,专用于组织项目学术沙龙,以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保证项目进展和按时完成。配套经费分两次拨付,课题立项后拨付4000元,中期检查后拨付4000元。

 

第二章 申报

第四条 省部级社科一般项目的申报要具备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注重团队研究方式,要采取集体设计和论证。

第五条 为提高项目的申报质量,在项目申请书递交之前,须经社科处相关人员预审,通过后方可申报。

第三章 经费

第六条 省部级社科一般项目的资助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各项目管理单位制定的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到学校财务处办理结账手续。

第四章 开题

第八条 课题项目获准立项后,课题组须在一个月内以“二次论证”方式完成课题的开题论证。

第九条 项目开题后,项目负责人须撰写开题纪要,并在开题后一周内报送社科处。

第五章  中期

第十条 为保证课题研究的质量,课题组每个学期至少须举办一次课题研究学术沙龙,集体研讨项目进展情况。课题组须在学术沙龙结束后一周内,向社科处递交书面的学术沙龙纪要和出席学术沙龙的专家学者名单。

第十一条 课题组按要求举办课题研究学术沙龙,学校下拨给项目负责人配套研究经费。对于不能按时保质举办课题研究沙龙者(以2年为例,共举办4次),追回已拨配套经费。

 

第六章 结项

第十二条 为提升项目结项质量,项目负责人须在预定结项日期前1个月做好结项准备,并把相应材料报社科处审核

第十三条 课题通过结项后,项目负责人要把相应的批复材料报送社科处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省部级一般项目管理办法》(华师社【200710号)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社科处。

 

 

华东师范大学

二○一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