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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精品力作培育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社科处  发布日期:2014-12-2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科研成果质量,打造精品力作,鼓励学者潜心开展研究产出原创成果,培养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提高我校文科科研综合实力,学校决定设立人文社会科学精品力作培育项目(以下简称“精品力作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品力作项目重点资助教师开展具有学术积累价值的基础研究和具有重大理论或现实意义的应用研究,培育重大科研成果。精品力作项目不设课题指南。

第三条 精品力作项目的目标为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上海市邓小平理论研究与宣传成果奖、上海市决策咨询研究成果奖等省部级社科研究成果奖的一等奖及以上奖励。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精品力作项目面向全校在职教师。

第五条 精品力作项目可以个人申报,也可以组织课题组申报。

第六条 申报精品力作项目的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基础、科研能力,并已完成部分研究成果。

第七条 申请精品力作项目,须填写项目申请书,并提交已完成80%以上尚未出版的学术专著书稿、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证明具备争取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社科成果奖的基础。社科处负责对申请材料作形式审查。

第八条 社科处将审查合格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提交评审专家进行初审。

第九条 校“繁荣计划”工作委员会根据精品力作项目初审结果,进行答辩评审,投票表决确定立项与否。

第十条 确定承担精品力作项目的负责人,须与学校签订立项合同书。

 

第三章 经费与结项

第十一条 精品力作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工作和申报奖励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精品力作项目每项资助20万元,分二期拨付。立项后拨付10万元,立项后五年内获得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社科成果奖励即为结项,再拨付10万元。

第十三条 精品力作项目立项五年内,负责人应申报每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若未申报须向学校退还全部研究经费。

第十四条 凡接受精品力作项目资助而完成的研究成果应署名华东师范大学。         

 

第四章 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社科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人文社会科学重大后期资助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华 东 师 范大 学

二○一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