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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科研行为规范

华师监〔2013〕1号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3-05-29   浏览次数

  

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和保护学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维护学校科学研究秩序,营造良好科研氛围,增强学校科研能力,促进教育科技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精神,现就规范学校科研行为提出“十要十不要”,请遵照执行。

一、要加强项目可行性论证,对申报项目的工作基础、研究现状、人员组成等作真实陈述,保证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可信。

不要编制虚假材料和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项目评审工作。

二、要在学校指导协助下,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

不要以编造虚假合同、虚列支出项目等手段编报虚假预算。

三、要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任务书)的预期目标和要求,认真完成各项研究任务,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

不要随意变更项目内容,违反规定将科研任务外包、转包他人,利用科研项目为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和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诚信的治学态度,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

不要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科研数据文献。

五、要严格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坚持科研经费统一管理原则,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范围和标准合理使用经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不要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和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用科研经费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

六、要在学术评价和学术评审活动中,坚持科学标准,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如实反映评价对象的质量和水平,若与被评对象存在利益关系,要及时主动说明并回避。

不要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接受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信息。

七、要主动申明与合作(外协)方的关系,提供相关信息,接受有关方面的指导、管理、监督,要对纵向项目的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对合作(外协)项目,要按管理规定严格把关。

不要利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和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八、要模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申报、执行和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相关性负直接责任,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的成员特别是青年人才的教育和管理,做到身体力行、言传身教。

不要发生违反科研经费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科研行为规范的行为。

九、要树立科研项目成果服务社会的意识,积极推行科研项目成果的保护、转化、应用及申报知识产权,发挥科研成果的科学普及功能,扩大科研项目成果效益,为培养学生科学精神、提升全社会科学素养做出贡献。

不要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利用科研工作谋取不当利益。

十、要做廉洁科研文化的建设者,培育崇尚科学、追求真理、包容并蓄、宽松和谐的科研学术文化,使科研文化成为大学文化传承创新的重要源泉。

不要对廉洁科研文化建设和校风、学风造成不良影响。

 

华 东 师 范 大 学

2013 5 9